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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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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不满足重复起诉的条件,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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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果遇到重复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诉讼标的是不是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诉讼标的。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后诉的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和诉讼请求不同,是法律关系。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讼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存在于每一个案子中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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