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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受理机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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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受理机构是什么?

婚姻无效宣告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来进行处理;对于其它的部门是没有宣告无效婚姻的权利;人民法院只要一旦宣告之后,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即使有不服的情表,也是没有权利再提起上诉。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受理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类似于重婚,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者双方属于近亲属关系的,都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民政局会计入婚姻档案中。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并没有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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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宣告婚姻无效与其他民事诉讼案相比有哪些不同?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婚姻无效也是需要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才可以实施的行为,而且宣告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无效的婚姻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想要享受到婚姻法带来的相关权利,那么在结婚时就要看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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