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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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再审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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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已生效的判决。但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非讼程序作出的判决、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指对于婚姻关系这一身份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重审,对于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若涉及已分割的财产,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再审,涉及判决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已经生效的裁定书,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可以再审,但可以上诉。
3、符合法定情形的生效调解书。
法院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的,要求生效的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当事人申请对调解书再审的事由,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合法原则;检察机关监督调解书的事由是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以指令再审方式还是以提审方式裁定再审,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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