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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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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中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是什么?

诉讼标的是给付之诉中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多方面的,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诉讼标的是诉的两个构成要素之一,在任何一个诉中,都必不可少。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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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该规定的大致意思是,诉讼请求的放弃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请求的放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二是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之为撤诉。

诉讼标的就是一种关系,但是可以将诉进行分类依靠的就是诉讼请求的不同,根据原告的诉求,可以将诉分为给付之诉,比如要求对方承担债务,交付房屋,支付赡养费等等都属于给付之诉,还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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