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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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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可以得到赔偿吗?

恶意诉讼的标的是非财产权益也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此时赔偿的数额,即使是由司法机关进行审理也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通常情形下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之后,还会委托专门鉴定机构,来确定诉讼标的的市面价值,此后再确定诉讼费的缴纳。

二、恶意诉讼罪的认定标准

(一)恶意诉讼的概念恶意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此概念,仅从字面上理解,恶意诉讼就是与善意相对的,有不良居心的诉讼行为。学界对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认识,广义的恶意诉讼包括所有的诉讼行为,贯穿起诉、审理、执行,还包括刑事告发;而狭义的恶意诉讼仅指起诉。本文探讨的是广义上的恶意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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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识别恶意诉讼是对其进行有效规制的前提,但实践中由于这类行为往往在形式上具备合法的外观,法官很难准确、及时地加以识别,有必要对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

三、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

1.串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另一方串通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1)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离婚财产;

(2)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企业财产或个人财产逃避债务;

(3)通过虚假民间借贷转移即将被法院执行的财产;

2.单方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或证据提起诉讼的行为。

(1)虚假刑事告发;

(2)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3)通过虚假诉讼打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4)虚假起诉无关系的第三方。

(5)虚假提起特殊程序。为了利用特殊程序所产生的结果,恶意提起宣告失踪、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等。

3.滥用诉权,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而进行的不当诉讼行为,违背了“权利不得滥用”的自然法则。

(1)为了选择管辖法院,恶意增加诉讼主体,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

(2)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其他非法目的而滥用财产保全和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

(3)为了拖延诉讼、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滥用起诉权、上诉权;

(4)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滥用知识产权诉权行为;

(5)滥用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行为。

我国任何的司法机关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权益而存在的,若是他人恶意的提起诉讼,极有可能会使得其他的真是诉讼案件不能得到处理,由于此时会加大会受到侵害的数额,故而对于那些恶意的提起诉讼的主体,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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