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举证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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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答辩期举证期限是多久?
常规答辩期限15天,涉外答辩期限是3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是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该期限适用于所有的审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辩期限为30日)。
答辩期限内被告应该提交答辩状。由于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辩期内并不提交答辩状。然而,如果被告要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指定时间,法律规定一审时间不得少于15天,二审提供新的证据时间不得少于10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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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什么特点?
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民事诉讼中,有广义的当事人与狭义的当事人之分。广义的当事人是指单一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以及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则指原告和被告。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定义是指因自身相关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3、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因为自身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执。
(3)能够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当事人是指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上的当事人就是原告和被告。与自身民事权益相关而引发的争议,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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