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方式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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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对于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达成是非的目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质证,只有通过质证才能将案件事实理清楚,才能让法官判断出谁是谁非,最后做出符合公平、公正和正义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也能够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
首先,质证是庭审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经过双方(民事案件,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行政案件原被告)对证据及其所揭示的案件事实的质疑和辩论才能达到辨别是非的目的,最后获得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判决结果。
其次,质证的方法之一是分解。即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解,分解证据的种类及其每种证据类型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达到证明效果的大小,以及是否有证据力等等的分解。
再次,质证的方法之二是对比。即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将分解后的证据进行对比,从而辨别出证据力的大小,证明能力的多寡,这样才能分清哪些证据是无效的或者证明力小的,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证明能力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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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质证的方法之三是印证。即庭审中的双方当事人针对案件的主观证据和客观证据进行印证,看是否得到顺利成章的解答,是否能够以理服人,是否能够被常人理解和接纳。
另外,印证证据的对象是证据真实性的有无,证据关联性的大小,印证证据的内容包括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这些都是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双向印证,以保证印证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质证的方法之四结论。结论是质证的最终应当有的结论性意见。即双方当事人通过质证得出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以期望得到法官的最终认可和支持、采信,并获得自己理想的判决结果。
最后,结论的常用的模板有“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包括“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予以采信”,这些都是倾向性的结论意见,最后让法官作出判断,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中民事诉讼中所谓的质证方式,是对于双方当事人围绕提交至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询的方法、手段。关于质证的方式,立法上虽没有明确规定,但鉴于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各地法院都在探索,并及时总结经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归纳、总结了逐件法、分段法、综合法、判决书确认法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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