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举证的规定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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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对被告举证的规定原则是什么?
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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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4、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最主要的举证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当然有些特殊情况除外,有的举证责任还需要倒置,总之,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最能证明案件的材料,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据可以争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也是最能还原事实真相的。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被告举证负担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是为了防止自己败诉。一切证据都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举证的。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二、民事诉讼被告证据怎么举证?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告可以采取反驳证据、反证和新的本证三种不同的方式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
(一)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二)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这一点又与主张责任又有所区别。主张责任(又称“主张负担”)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因法院不适用以该要件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益。民事诉讼设置主张责任的理由是为了贯彻辩论主义第一主题,即对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法院不得在判决中加以认定。
反驳证据是指当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主张而提出证据时,对方当事人并不提出相反证据来否定一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是针对其证据所存在的瑕疵,如书证上的签名为假,或物证为伪造的,或者取证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等,指出其主张因证据有瑕疵而无法得到证明。
《民事诉讼法》中,被告证据是可以提新的证据,也可以反驳证据和反证原告。被告举证负担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也是为了防止自己败诉。一切证据都是要在事实的基础上举证的。证据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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