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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由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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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的民事诉讼由谁来举证?

1、民事诉讼一般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这一原则下,主张事实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当该项事实在法律上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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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申请诉讼的那个人进行举证。举证是有法定的时间期限的,只要在法定的期限进行举证人民法院都是进行采纳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期限,人民法院默自动放弃举证权。

二、被告的举证的相关规定

1、被告的举证负担是为了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

这一点与证明责任(又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同。证明责任由具体法预置,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2、被告的举证负担是被告向法院提供反证、反驳证据或新的本证时,应该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避免原告胜诉的一种负担

举证时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提出某项主张时,应在人民法院规定的诉讼期间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逾期不能或者没有提供证据的即是不履行举证责任,放弃举证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举证的后果的一种制度。

设立举证时效制度,有利于正确贯彻实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目的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然而,审判实践中,有的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过长,使诉讼时效的目的难以实现,从而失去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意义。因此,要使实体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正确实施,程序法就应该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即举证时效来保障。

民事诉讼的一审的举证期一般是不得少于十五天,二审的举证期一般是不得少于十天。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之后对方进行协商举证期,不过最终还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定裁决,举证也可以进行委托他人帮自己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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