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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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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是什么?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由于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故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证人作证是通过言词进行的。证人出庭作证在证据归类当中属于“证人证言”,它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通过言词证明的;第二,证人出庭作证是应当事人要求或者人民法院传唤实现的;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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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向人民法院如实的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经过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纳入证据的种类之中,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显的更为必要。

第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当事人支撑自己的诉讼主张,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以 “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当中提出某个主张之后就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理由,那么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八大种类中的一种,可以以言词的方式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实现诉求,达到理想的诉讼结果。

第二,证人出庭作证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在充分的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的。一个证据如果没有经过质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阐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可以使得案件轮廓更加清晰、形象。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通过以上的质证方式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之后对是否采纳证人证言作出判断。“直接言词原则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以保证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

第三,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节约诉讼成本,优化法院资源配置,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证人出庭作证,经过充分的质证之后,人民法院可以较为便宜的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人证言有过细致完整的询问,自身对于案件事实有了一个更为客观的了解,对人民法院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反应也会更为缓和。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裁判可以极大的避免错案,减少上诉案件数量,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到庭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当事人申请,另一种为法院传唤,无论哪一种,证人都具备出庭的义务,若存在法定的不出庭理由,包括证人居所离法院太远,证人患有重大疾病等等的,证人都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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