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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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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案件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案件举证责任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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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1.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2.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把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本属于一方当事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因某种原因而转移给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权责任中某些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移转给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举证证明的范围是:

(1)实行推定过错原则,证明加害人无过错的事实。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是由已知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事实中,推定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对此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一举证责任,转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张自己无过错,须举证证明。证明属实的,确认其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民事责任;不能证明和证明不足的,确认其有过错,构成侵权责任。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证明加害人过错的责任。加害人如认为损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应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加害人证明属实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证明不足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举证的具体事项,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的办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诉讼案件,由于其起诉的程序和举证要求不同,那么所需要当事人举证的情况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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