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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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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

第二、当事人仅凭口头或单方证据咨询某些人员,以咨询意见的可能性结论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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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复杂民事案件的认识不统一,其结果多样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复杂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审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惟一的正确答案。

第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性,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有些当事人自己认为客观事实有理,但没有法律事实的证据。由于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被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消极诉讼,到二审诉讼程序中积极诉讼,造成了一、二审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不一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就会出现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往往要有反驳的证据,而此时举示证据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的问题。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法官庭前通过初步审核案件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交换的启动采取的方式可以由审判员自己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结果要制作笔录,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记载于证据交换笔录中。

综上所述,在审判的时候需要双方将证据都交换后才可能开始后期的流程,因为如果对方的证据是假冒或者突然间得到的会让一方措手不及而难以应变,这是对双方都不公平的事情,所以需要在庭前就将有关的诉讼材料就直接交换完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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