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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 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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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中包括了视听资料,但这与新规定的电子数据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要区分这二者其实也比较简单,一般视听资料都是指那种录音磁带等等,而电子数据的话更多的是指那种通过高科技产品才能呈现的一种证据。那这个视听资料包括了哪些情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视听资料是什么样的

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认为,只要是以录音带、录像带等载体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就应认定为法定证据中的“视听资料”,这是不正确的。

二、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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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能认定为“视听资料”:

1.直接指向证明对象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部门在道路上安装的路况实时监控、银行监控系统、工厂及住宅小区的保安系统在日常工作中录制的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称之为“视听资料”。

2.起固定证据作用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证人思想经常波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的同时运用视听技术,采取公开或秘密的手段对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行贿人和证人的证言进行录音录像,在审判环节能起到较好的效果,防止被告人翻供和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这些声像资料起固定证据的作用,应认定为“视听资料”。

3.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的声像资料是“视听资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询问证人以及被告人时运用视听技术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侦查机关侦查程序的合法性,排除侦查机关违法取证的嫌疑。同理,在被告人和辩护人指控侦查机关涉嫌违法取证时,及时出示取证过程的声像资料,就其性质和证明作用而言,也属于“视听资料”。

综合上文的介绍,大家应该清楚视听资料包括哪些情形了吧。对于视听资料一般也是可以区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的。当然其中直接证据不等同于原始证据,而间接证据也不能与传来证据划等号。更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上365律师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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