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移送管辖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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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移送管辖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法条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于移送管辖的法律条文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当中,发现已经受理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本院管辖,这种时候就必须要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该案之后,如果发现管辖权还有问题的话,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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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 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
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内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案件的移送是由人民法院自行完成的,在案件移送之后通常都会及时的通知原告的,原告对于移送管辖的这种决定虽然也可以提出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决定是很难被改变的。不过,现在是法院审查的时候觉得没有管辖权的话就不会受理了。
需要注意的是,移送管辖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法律漏洞需要进一步的弥补,比如移送管辖需要在多长时间之内完成,还有就是原被告双方对移送管辖存在争议以后的司法救济方面的法律条款不是特别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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