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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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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吗?

管辖权转移是不同于移送管辖的,移送管辖的法院原本就没有管辖权,移送的仅仅是案件。而管辖权的转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辖权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无法受理而移交给其他法院。

移送管辖一般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而管辖权转移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移送管辖无需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管辖权转移必须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

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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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移送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2、具有移送执行的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是指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权利涉及国家利益、集体的重大利益,或者权利人因处于极其困难中而急需实现其权利,由此而产生法律文书须尽快实现的必要。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没有移送执行的必要,则不移送执行,而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填写移送执行书。移送执行书中要写明移送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能力等。还要注明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年度、案件编号,并送交法律文书的副本。

管辖权转移不同于移送管辖,移送执行应该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具备移送执行的必要性,其次要填写一份执行书,最后执行根据必须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是具有执行内容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和公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能移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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