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三能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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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无独三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只有能够成为原诉讼中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单独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第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数量上既可以为1人,亦可以为2人以上的数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全面救济之余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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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是否具有单独诉讼请求权为标准,第三人分为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
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与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单独的请求权。所谓单独的请求权,是指在本诉对当事人之间正义的实体权利以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新的诉讼的资格。
2.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判决或调解结果可能导致其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一定的义务。
3.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单独的诉讼地位,但不是完整意义的当事人,因为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单独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单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对于无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赋予和特别说明,只要是前诉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具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申请要求,是主要识别要件并予以批准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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