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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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条件是怎样的?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条件是,有独自请求权或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自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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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状需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综上所述,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并非任何人都能随便提起第3人撤销之诉。另外,就算第3人有起诉的主体资格,但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涉嫌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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