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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触电侵权责任是怎么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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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院关于触电侵权责任是怎么解释的?

(1)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认定。当前,城网、农网改造已基本完成,对城网改造而言,高压电线路及设施的产权比较明确,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委托当地电业局或电力公司管理,并拥有产权,当出现触电致人损害的事故后,赔偿责任主体就是当地的电业局或电力营运部门电力公司。但农网改造完成后,已将原来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乡、镇所有权的电力设施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产权,有的明确属于国有,由当地电业局或国有电力公司代为管理、所有。有的则仍产权不明,事故发生后,互相推托,对此,本人认为,可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该高压线由谁作业由谁承担责任。

(2)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也可以成为赔偿责任主体。根据《电力法》及其配套的规定,电力设计部门如果设计不合理,建筑施工单位如果承建的电力设施有质量问题并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有因果关系,无论发生高压、低压触电事故,两者均可以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3)非高压电致人伤害的赔偿责任主体。由于电力运营部门,根据电力行业的内部规定划分了非高压电电力设施的产权,特别是农网改造后更加明确了低压进户线,接户线的产权,一般而言用户电表箱至用户家庭的产权归用户,其它线路及电力设施产权仍归电力运营部门,因此,会出现用户及电力运营部门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的可能,因为非高压电触电致人损害的案件,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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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行为的特征包括什么?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触电的侵权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对于侵权行为来说是单方面实施的事实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实施该行为之后,给对方造成了损失,损害了对方的民事权益和民事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这种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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