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之诉对第三人的效力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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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对第三人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第三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当然,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而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
具体规定如下:
1、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被告问题。一般认为撤销权之诉何人为被告应依撤销之诉的性质及效力而定。主张撤销权之诉仅为形成之诉时,以行为时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被告。即仅撤销债务人之行为者为单独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为被告。兼有财产返还,则单独行为以债务人及受益人为被告,双方行为以债务人之相对人及最后恶意之受让人为被告。
2、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若以第三人参加,应属《民事诉讼法》中的何种第三人的问题。关于债务人之相对人是以何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则应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人理论,第三人分为两种;有单独请求权第三人和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有单独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单独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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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有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有单独请求权的地第三人与正在进行的原、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
无单独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争议标的虽不享有单独的实体的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或被通知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由上述理论可知受益人、受让人参加撤销权之诉,不能是单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们不能对案件的诉讼标的享单独的实体权利,只是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因此他们只能作为被告一方当事人的辅助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债权人提出撤销之诉对于第三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经法院认定确实侵犯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撤销诉讼并由第三人进行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则由债务人负责承担债权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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