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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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是什么
如果案件外人员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该进行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标的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依法申请再审,而不能提出第三撤销之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由此可见,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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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的条件有什么
案外人作为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启动再审的条件包括十三个方面:
1、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3、原判决定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应法律错误;
7、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外人作为当事人提出再审的时限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行使,但属于1、3、12、13项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法院裁定再审的情形有案外人提出执行标异议,但是该异议被驳回了。如果当事人对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话,那么只能够通过再审程序来维护自身利益,而不能够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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