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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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别有哪些?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诉讼的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约束的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人即案外人,案外人有时可能是第三人。即案外人的范围更大。
2、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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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不能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第三人民事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先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案外人对执行裁定又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的时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诉讼的时间是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案外人异议之诉提起诉讼的时间是自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4、受理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向执行法院提出。
5、审理程序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可能是一审程序,也可能是二审程序,还有可能是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应按一审程序审理,裁判结果案外人与原案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6、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关系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如理由成立要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结果;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结果无关,如胜诉执行法院应解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措施。
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之诉跟第3人撤销之诉的差别还是很大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身就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强制执行的操作程序也有法可依,如果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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