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三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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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三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别是什么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三
1·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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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欲参加诉讼须在本诉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时。
3·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其合法权益全部或部分是自己的。
无独三:
1·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独特的当事人,有其独立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
3·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与起诉条件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界定,是以“与诉讼标的或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标准,不仅包括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又包括虽无独立请求权,但其权利受到生效文书效力拘束,只有通过撤销判决才能获得救济的情况;还包括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
2、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作了特别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条件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即第三人未参加诉讼的责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参加诉讼的,不能提出撤销之诉。
(2)实体条件是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也就是说提起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必须针对针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必须是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内容包括部分内容和全部内容。
(3)结果条件是民事权益受损害。也就是说,有损害民事权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张撤销权利。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其所及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尚未得以确定,不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对第三人未构成实质的损害,就无从提起此诉。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对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项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不在审查范围之列。
因此通过上述内容的了解,可以知道有独三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区别,以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需要达到什么样的要求,只有达到了相关的要求才能提起诉讼。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或许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一旦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大家要清楚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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