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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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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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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适格的原告。该第三人仅指《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两种。包括: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4)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在当代的社会,第3人撤销之诉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一种救济的途径,但这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也就是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内容部分存在着错误,但是又因为不能够规则与本人原因没有参加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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