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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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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的内容对第三人不利,而其又因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诉讼时,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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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因虚假诉讼而产生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予以惩戒。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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