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无证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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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如果要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话,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是有误的,对于没有生效的一审判决,可以作为第三人的撤销之诉的证据进行提交,但当事人仍然需要就相关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证明。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调解书损害了第三人的权益时,而其由因为非自身原因没有参加的,就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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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诉的请求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我国形成之诉也称为“变更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在程序的选择上一般有两种类型,独立型和再审型。独立型是指不依赖任何既有程序专门为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设立的,旨在撤销判决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再审型是以再审为依托,案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受案法院提请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程序。我国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属于独立型,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为一种事后非常的一种救济措施,应严格限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相比之下,因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原诉讼中行使过一定的诉讼权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门槛应当比再审程序要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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