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会被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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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会被认可吗?
恶意串通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不会被认可的。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其制度适用面的宽窄,对其加以探究有助于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有效运用。其中,对原告适格的限制过多可能会影响制度设计目的的实现,而对原、被告适格不加以必要限制则可能使制度被滥用甚至是演变成恶意诉讼,从而彻底背离保护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第三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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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主体的适格
1、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应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的人。
2、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
(二)被告主体的适格
学者的讨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不存在什么争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被告应当是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这是可以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显而易见得出的结论。
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客体的判决必须是生效判决。这里考虑的是只有生效的判决才能实际发生实体上的法律效果,因此规定只有生效判决才能成为撤销之诉的客体。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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