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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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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讼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诉法规定了两类案件处理程序:一是诉讼程序,也即适用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多数民事案件都属于诉讼程序案件;二是非讼程序,也即针对非讼案件规定的特殊程序。非讼程序案件,基本采用书面审理,所作的裁判不具有既判力,在其救济上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利害关系第三人,都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也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基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即允许当事人另行结婚,进行再审将严重影响社会关系稳定。确认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与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相同法律后果,也应当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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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诉法》第53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这就明确了未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提起诉讼的,适用代表人诉讼的判决、裁定。这就明确了为参加登记的当事人要受代表人诉讼裁判的约束。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新增加的制度,目前看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消费权益公益诉讼两类案件,相关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在六个月之内进行提出,如果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下,再次进行提出人民法院是不进行受理的。所以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一定要在法定时效之内解决,自己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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