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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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第九章对诉讼时效作了专章规定,确定了中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中国的诉讼时效由于受苏俄民法典的影响,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包括两种:第一是普通诉讼时效,第二是特别诉讼时效。
中国诉讼时效有以下特点:
(1)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具体说,诉讼时效的作用必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为前提,如果没有一定的事实存在,也就无所谓权利,无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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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胜诉权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权利请求的支持。只要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将会消灭,即使权利的存在是一种客观事实,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一方面,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他仍有权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起诉权并没有丧失,起诉后,法院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只是没有胜诉的希望,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强制性表现为它是国家法律的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一旦制定并加以颁布,不管民事主体的主观意志如何,都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加以改变;
(4)诉讼时效的普遍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适用上的普遍性,对一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皆适用;二是客体适用上的普遍性,一切民事权利皆可适用。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与诉讼时效最相近、最容易混淆的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法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法定期间届满后,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里规定的两个月、六个月,就是除斥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很大的差异,容易混淆。
二者的相同点在于:
(1)皆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皆以一定的法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
(3)皆有催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二者的不同点更明显: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
(2)法律后果、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时效的限制,其不依义务人主张,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而除斥期间届满,则使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除斥期间的适用不需要当事人提出主张,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适用;
(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且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除斥期间则从权利成立时起算,且为法定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的发生而导致其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可见,明确二者的相同点,特别是明确二者的不同更有利于对合法权益的保护。
总的来说,对于特殊诉讼时效实际上分为两种。两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称为短期诉讼时效,两年以上的诉讼时效称为长期诉讼时效,一般诉讼除外。诉讼时效,还需要规定这些特殊诉讼时效与民事纠纷的起因密切相关。所以发生民事纠纷后,要结合民事纠纷的前因后果,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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