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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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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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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民事诉讼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比较多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诉讼时效方面的问题,因为这将直接的导致申诉权的消失,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注意,一旦发生了明智纠纷,就需要及时的提起诉讼,或者是采取一定方式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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