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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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有哪些?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一般债权请求权,为三年。
(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为20年。
二、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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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的时间不同。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2)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3)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诉讼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这与消灭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前提相一致。同时,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并不是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法院起诉,只不过权利人丧失了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法院不再保护其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请求权消灭,而不是程序上的请求权消灭。因实体上的请求权,是权利人取得胜诉的根据,所以又称为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当事人既不能协议排除对诉讼时效的适用,也不得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诉讼时效规范为普遍性规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普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后开始计算的,但是最长诉讼时效是直接从权益受损以后就开始计算的,不管当事人是否知情,如果权益受损超过20年以后当事人才知道,法院也不会再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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