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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申请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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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申请审判长回避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由院长进行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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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回避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二、对民事案件的二审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综上所述,办案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或者跟案件有相关的工作人员,都应该进行回避,若是当事人递交了回避书,那也是可以进行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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