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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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怎么申请?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提出申请。诉中和诉前都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提供担保。诉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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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什么情况下解除?
财产保全可因下列情况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
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之后才能执行,并且需要法院裁定允许保全,财产保全解除的情况包括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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