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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发回重审案无其它证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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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即一审审判存在程序违法,或者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由此,刑事案件经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一般由原审判人民法院按照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程序违法之处,是指一审法院在一审程序中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依法审查并以有关涉嫌非法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

由此,重新进行的一审普通审判程序,就要依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审查,对相关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就要组织召开庭前会议或者通过庭审调查程序听取意见,解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此外,重新进行一审审理,会使得案件产生无限可能,如:新证据、新情况的出现,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原一审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在重审中出庭作证;以及重新鉴定等。所以,即便是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的案件,也要想尽办法创造条件改变原一审所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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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发回重审案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没有法定情形的,重审审理后,不得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实质改判。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且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由此可见,只有上诉没有抗诉的发回重审案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不得“加重刑罚”是指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可以改变罪数、调整个别罪名的刑罚;也可以改变宣告刑,但不得加重执行刑。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若原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但罪名不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不得假释”之列,重审判决改变罪名在此范围的,若仍维持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会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实质加重了刑罚!在这种情况下,改变罪名的,必须相应的对刑期进行下调。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此外,鉴于在刑罚执行中,罪名的不同会导致服刑人员减刑幅度的差异,应结合实际的减刑政策,若更改罪名会导致被告人将来减刑幅度不利的,也属于“对刑罚的实质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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