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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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原告为多人的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多人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多人的诉讼为混合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的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性质是诉的主体合并,是将复数形式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即原告复数当事人或者被告复数当事。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我国将共同诉讼制度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制度,两者划分的标准在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种类的。普通的共同诉讼主要侧重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必要共同诉讼侧重于避免人民法院出现不同甚至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判决。
1、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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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对诉讼标的合并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其一,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其三,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其四,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其五,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2、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
其一,普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
其二,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其三,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综上所述,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均可。如果当事人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建议找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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