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质证技巧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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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证据质证技巧有什么?
第一、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对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其诉讼代理人,法院主动收集证据如前所述,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收集证据。实务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主体上自然适格,但是法院提出的证据,就要按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即法院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启动程序,是否符合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如有违反,法院的取证就无合法性可言,偏离了其做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将得不到保障。这种证据能否采信,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证据法定的角度,不能做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作诉讼代理人时应当对此充分发表意见,以减少合议庭成员倾向性意见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第二、证据提出的时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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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当事人可以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时不得少于三十日,时间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超出举证期限不提交证据,设置了证据失权制度,逾期提交证据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例外情况是对方当事人同意。举证时间上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二审中出现的新证据,应当分别在一、二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法律上对证据提出时间的规定,其本意是确保诉讼正常进行,督促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实务中法院对此要求并不严格。但是,当事人应当严格按要求的期限进行举证,以免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对已方证据的抗辩理由,同时,也要在质证过程中对对方的此类证据提出驳斥意见,争取法院能以证据法定的要求不予采信。
第三、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对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质证,首先是审查证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种,不属于其中之一,即可以排除其合法性。其次要对具体证据的形式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对形式要件的规定,如书证要提交原件、物证要提交原物、视听资料要有原始载体、证人证言要有证人到庭接受质询等。对此进行抗辩后,如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其证明效力将会大降低。
证据的取得方式在民诉证据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质证的过程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涉嫌以欺骗、强迫、收买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有可能影响其真实性,有做伪证可能的,应当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以降低对方证据的可信度,直至其法院不予采信没有证据的效力。
二、不服已生效民事判决怎么办?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1、可以就生效的民事判决向上级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生效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即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当事人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服,认为其存在错误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期间不能停止执行该判决。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具有监督权,对于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就已经生效的判决向上级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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