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再审立案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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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诉再审立案规定是什么?
(1)申诉必须由受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自己提出,如受处分人已死亡,其近亲属也可以为提出;
(2)必须有明确的申诉请求和理由;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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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在法定的申诉期限内提出,即自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30日之内提出;
(5)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启动再审的三种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目前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途径有三种。
二、共同诉讼的原告是谁?
(1)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罚决定中给予处罚,被处罚人均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2)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该法人或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同一处罚决定中被给予处罚,两者均不服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对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而提起诉讼的。
三、刑事申诉需要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在处理共同诉讼案件时,如果只有一个原告方提出不服,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另外的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行政诉讼中,而不是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行政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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