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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示催告要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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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可以进行公示催告的立案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应为“票据持有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票据持有人”解释为“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票据法第十五条则通俗地称为“失票人”。

适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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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必须是票据最后持有人或失票人。

票据具有极强的流通性,只有最后持有人才能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其他持有人都不具备资格,如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将票据遗失。甲、乙、丙、丁均是票据持有人,但只有丁才是最后持有人,才有资格申请公示催告。

2.在特殊情况下,出票人或背书人、票据付款人

也可以成为申请人。如果出票人作成票据或背书人完成背书在交付之前丧失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公示催告的申请人。

票据付款人付款后,漏记收讫字样签名为证,付款人收回票据后将票据丧失,付款人虽不是票据权利人但也可以以票据持有人的名义成为申请人。

对出票人和票据付款人能否成为公示催告中请人的问题,有些法院有顾虑,认为除权判决第二项,即“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因此,不好判决。其实不然,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宣告票据无效,至于出票人或付款人请求支付权是否实际行使,由其自行处分。

(二)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大类,即“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进行公示催告的一般是丢失、被盗的背书转让票据要在短期之内寻回所采取的一个救济方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在主张公示催告的时候可以到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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