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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资格案件是非讼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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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民资格案件是非讼案件吗

是的。选民资格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在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应当开庭审理,除了起诉人以外,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其他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也必须参加审理。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除去以上案件,其他民事案件不适用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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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

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二、一审终审适用哪些案件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

2.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

3.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

4.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

5.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

6.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

7.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8,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

选民资格类型案件或者是宣告死亡案件等等这一类型的案件都是属于特殊案件,也就是一审终审制。在一审判决下达以后,就不再进行上诉处理了,直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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