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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民事特别程序能否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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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中的民事特别程序能否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民诉法特别程序章的规定,特别程序章没规定的,适用民诉法的其他规定,所以特别程序适用调解。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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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适用特别程序应当注意事项

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既没有第二审程序,也没有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监督程序。而且,特别程序审理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权益冲突的案件,较之普通案件,一般都较为简单。所以没有必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3、由于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制度在这一程序中不能适用。比如,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反诉制度以及两审终审等,均不适用特别程序。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既包括普通程序的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也是包括非诉案件的特别程序的,此时我们无论是适用何种程序都是需要遵守法定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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