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规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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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庭审的民主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经过评议得出符合多数人意见的评议结果。特别是在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核实,以及是否构成犯罪,量刑的适用等方面,如果只听取个人意见或者仅凭长官意志所左右而不经过充分讨论,就会使案件得不到充分的评议,为形成错案埋下隐患,同时也失去了组成合议庭的意义。具体规则有:
一、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二、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三、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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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六、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七、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八、合议庭应对下列庭审事项进行评议:
(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包括追加、变更当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确定;
(三)决定调查取证、勘验、鉴定;
(四)对证据的认定;
(五)合并或分开审理;
(六)对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否准许;
(七)调解协议;
(八)案件的审结;
(九)审理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包括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缺席开庭和判决、延期开庭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先予执行,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民事制裁等)。
九、执行局合议庭应对下列案件进行评议:
(一)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的;
(二)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
(三)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拍卖、变卖的;
(四)中止执行的;
(五)终结执行的;
(六)其他需要评议的事项。
十、案件审理完毕,主审法官应及时写出审理报告,合议庭成员应在开庭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
对其他事项的评议,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进行。
十一、主审法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向合议庭其他成员详细阐述案件事实。逐个对全部已认证、待认证证据的认定、案件事实的确定、责任的承担以及适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确、具体的意见。
十二、合议庭其他成员应认真听取主审法官的汇报。对汇报内容有异议时,应及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依据,表决时应具体说明理由。
十三、院长、庭长列席参加评议案件时所提出指导性的意见,不得记入笔录。
最后,合议庭的审判结果如果是当庭判决的话,审判书三日之内就可以到手,如果是庭审后审判员根据庭审得出的话会晚一些,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时,如果判决书上没有规定执行时间,当事人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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