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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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适用情形是什么?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监护权纠纷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这就要求立案庭对此类案件在立案时就列为特别程序,如果列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最终无法处理。
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要注意不是说一审终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也没有办法,而应告知其还可以提出异议。
因监护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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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护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1、申请指定监护人,即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进行指定;
2、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即被指定的监护人认为指定不当;
3、申请变更监护人,即认为原监护人不宜再担任监护人,需另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即认为原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情形。
综上所述,监护权纠纷案件的案由有几种,如果是因为侵害监护权引发的诉讼,法院会采取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而对于变更监护关系的起诉,则会启动特别程序。采取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法院做出的判决具备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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