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制审理的法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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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可以适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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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五十四条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并且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一人独任审理,并且案件在立案之后45天之内可以审理结束,简易程序中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的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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