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证据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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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示催告证据要求是什么?
公示催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1、 公示催告申请书
2、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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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担保单位营业执照(经年检年审,单位注册资金大于票据金额
6、 支票存根复印件或汇票存根复印件
7、 最后持有人与收款人之间的连续性
8、 承兑汇票及汇票需上一手出具证明
二、承兑汇票公示催告中的证据如何收集?
失票人的构成要件为:一是在票据丧失以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失票原因的人。其中对最后持票人的含义可作宽泛解释,即不仅包括姓名或名称已被记载于票面上的权利人,还包括基于票据权利人意思委托占有的保管人、代收款项人、委托收款的背书人、质权人等,以及通过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的人。只要能证明自己最后合法占有票据,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失票人。
票据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在票据到期日届至之前,可以连续地背书转让。因此一旦发现失票,最后持票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否则不足以证明其确实非于其本意使票据脱离占有。“及时”这一时间性要素已成为各地法院考量失票人是否善意的关键依据。
适格持票人的身份证明
持票人依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享有汇票权利。票据上背书的连续性,仅指背书转让形式上的连续性,但在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还应具有对价关系或原因关系。在汇票买卖中,票据记载的前后手之间通常既不认识,也无业务往来,票据的受让依赖于中间人的交付,后手持票人除需证明其与票据交付人之间具有借贷、贸易或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外,还需证明中间交付人与票据记载的前手之间具有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需要当事人在交付票据之前索要及预留相关证据。
承兑汇票的公示催告的证据收集需要在票据丧失之前的最后持有票据的人,还有能够证明丢失票据的原因的人,是失票人的构成的要件,票据需要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可以连续的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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