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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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区别是什么?
关于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有以下区别:
1、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不是一个概念。
2、案外人是民事案件执行程序特有的概念,是指对判决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的人,这个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这个人通常对被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而该权利被案件中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染指,造成权利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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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现有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看,案外人无权对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因为《民诉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规定看,只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有案外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法律渊源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内涵及外延
1、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比较好就理解,一般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就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既包括立案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人
按照《异议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以外的下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受偿的。
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影响其公平竞价的。
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要求协助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是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一些法律术语并不是特别的了解,比如说有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是存在着显著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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