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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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是谁?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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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能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一,《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第一、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之一。
第二、《宪法》在普通法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第三、民主要求少数服从多数,即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宪法》要求要保护每个人的利益,无论他是少数和多数,基于此,民主和《宪法》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由《宪法》来制衡和约束。
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跟国家最高法冲突。一般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门在制定地方法规的时候,很少有跟最高法冲突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没有权利随便撤销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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