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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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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婚姻无效由谁宣判?

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构是人民法院,除此之外的任何单位(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在内)和个人都无权宣告婚姻无效。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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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在申请婚姻无效的时候,之前导致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登记的时候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现在也达到了的话,那此时就认定婚姻关系的状态是有效的,即使提出无效的申请,法院最终也不会作出无效的宣告。当然,除了法院之外,其实民政部门也是可以宣告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三种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并不存在四种情形,如果有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不属于无效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无效婚姻财产和子女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

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宣判婚姻无效的机关只能够是人民法院,其他机关是没有权力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了近亲结婚、重婚以及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三种情况。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处理财产的话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出来的,不同协商的话可以求助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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