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贷款被告不出庭后果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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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被告不出庭后果严重吗?
作为贷款被告不出庭后果很严重。如果在法院开庭时不出庭,就放弃了答辩和对原告进行反诉的权利,也失去了与原告进行调解的机会,对被告是不利的。而且,根据法律规定,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
当事人不到庭,很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默认放弃诉讼权利,如时效抗辩、质证权等等,并导致败诉。现实中,有不少案件缺席判决后,缺席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这时才意识到,由于未及时到庭参加诉讼,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二、缺席判决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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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经许可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中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即非缺席判决主义,也非一方辩论主义。
一方面,它与缺席判决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表现在:首先,对原告的处理,中国的做法是“可以按撤诉处理”;而缺席判决主义的处理通常是拟制为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这两者指向的对象不同——前者指向诉讼程序,后者指向实体问题;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前者导致诉讼的结束,争议恢复到未起诉时的状态,后者则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
其次,对被告的缺席,中国虽然也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立法精神,法院对未到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答辩状和其他诉讼材料仍应认真地进行审查,该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应受到充分的考虑。这与缺席判决主义因一方缺席便判定其败诉有着明显的不同。最后,中国对缺席判决不设立异议制度,缺席判决的效力等同于对席判决;而在缺席判决主义下,缺席判决可因缺席方的异议而失去效力,并使诉讼恢复到判决前的状态。
另一方面,中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也不同于一方辩论主义的缺席判决制度。这表现在:首先,中国法律对原被告的缺席区别对待,而一方辩论主义则不分原、被告,任何一方的缺席均可能引起缺席判决。其次,在中国,缺席判决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而在一方辩论主义下,缺席判决一般是经到庭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存在着贷款者相关的情况,那么必须要按照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履行还款的义务,如果长时间的逾期还款有可能会面临着诉讼方面的活动的,一旦接到人民法院的团结也应当积极的参加诉讼活动,如果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话会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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