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必须先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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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必须先立案,先予执行一般是在立案后的,而且要符合条件,立案前不可以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必须立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例如(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等等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的,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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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先予执行是必须在立案之后才可以申请的,因此先予执行是必须先立案再申请的,先予执行需要符合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并且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且双方之间有权利义务关系和当事人有迫切的实现权利的需要的,法院才会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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