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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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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执行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先予执行的申请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且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先予执行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先予执行的申请时间必须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且案件作出判决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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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审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

3、如果不先予执行,申请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原告应在起诉的同时或起诉以后、法院判决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提出申请的原告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可以不先予执行。申请人如果最终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先予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临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后判决。

二、先予执行的范围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有不支付赡养费用或者是抚恤费用,医疗费用的,那么是可以按照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来提出民事诉讼的,并且对于这类型的案件是可以申请先予执行的,主要就是这类型的案件相对来说比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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