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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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区分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
1、概念内涵不同。构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要件包括双方达成合意和提交法院两点。“执行外和解协议”则是执行过程中达成的但未向法院提交的和解协议。“提交”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也可以是一方提交另一方同意,还可以是双方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条款并记入法院执行笔录。“执行外和解协议”则只满足“合意”一项。
2、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执行和解可直接引起本案的执行中止、执行终结后果,对执行程序产生直接影响。“执行外和解协议”,仅产生实体法效果,并不当然引起执行中止、终结的法律后果。
3、可诉性不同。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外和解协议”则不直接具有可诉性。因原执行程序并未中止,若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原执行程序继续进行,不存在另行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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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中的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执行外和解协议,即便有担保条款,如担保人不履行的话,申请执行人无法直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强制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5、结案形式不同。执行和解协议时,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外和解”时,往往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书,直接导致本案的执行终结,在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就会束手无策。
二、到哪里申请裁决书不予执行?
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综上所述,可以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话,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的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是需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是需要向该法院提出申请的。而申请执行也受期限限制,民诉法中规定,如果当事人中有任一方为公民的话,则期限为一年。但要是双方都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话,则期限只有6个月。
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的概念不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所以说要请求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可以到对方当事人居住地或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若要申请撤销仲裁决定,也需要向当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申请执行的有效法律期限是一年。若申请双方均为公司,则期限缩短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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